說明:
一、依教育部115年6月11日臺教綜(五)字第1150058826號函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6月8日國健婦字第1150461803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提供青少年親善、尊重且符合國際健康照護服務品質標準之健康服務,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07年起推動「青少年親善照護機構認證」,並自114年起改制為「青少年健康促進服務友善機構」,鼓勵相關機構持續提升青少年健康照護品質與服務可近性。
三、旨揭機構可依服務特性提供青少年健康促進及照護服務,服務對象亦可涵蓋大專校院學生及其家屬或監護人。檢附114年「青少年健康促進服務友善機構」名單及問答集各1份供參,請視需求多加運用相關資源。(附件連結: https://reurl.cc/M2lVEn)
四、本案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3:良好健康與福祉連結。
五、業務承辦人:衛生保健組俞彥均護理師,分機2467。
學生事務長 武 士 戎